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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醫院往生
在醫院斷氣後會接往附設太平間,然後由家屬指定的禮儀公司禮儀人員去太平間接運往生者尊體。禮儀公司會視家屬要求可直接載往殯儀館或先開車回家門口繞一下(象徵性回家一趟),然後載往殯儀館,這種方式醫院會開立死亡證明書。
二、接回家斷氣:
需先跟醫院說好要回家,醫生會評估病患狀況然後打強心針後家屬聯絡救護車載回家(醫院有配合的救護車),在此同時一并聯絡禮儀公司。禮儀公司會先派人去家中準備水床、往生被、唸佛機,然後等救護車到,協助將病患接進家中,有一些習俗上的簡單儀式會帶著家屬做。待斷氣後,再與家屬討論是否要放家中助唸?或何時載至殯儀館,可依家屬需求租冰櫃於自宅安放。此一情況下,醫院不會開立死亡證明書;必須先請醫院出示診斷證明書,再報請當地里長協助當地衛生所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
三、逝者於睡夢中斷氣:
報請當地村里長,會同所在地衛生所醫師進行「行政相驗」並且開立死亡證明書。取得死亡證明書後,再與家屬討論是否要進行助唸儀式?遺體要運載至殯儀館進行冰存?還是租賃移動式冰櫃於自宅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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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宅
早期的人辦喪事,逝者的牌位與靈堂都是豎立在自家的宅院中。這樣的方式在現在的人口沒那麼稠密的鄉下地區依舊是很常見的。這樣做的好處是:沒有任何交通問題,基本上家人早上一起床,就可以先點香祭拜,非常的方便。不過也有以下三個缺點:
1.牌位在哪,相關的儀式就要在哪裡做。所以有一些人可能會擔心,當家屬在做宗教儀式的時候,師父跟師姐的誦經聲可能會吵到鄰居;
2.靈堂畢竟有很多親友同事來弔唁,而人員的進進出出,對比較重視隱私的人而言,容易形成心理上的顧慮。
3.設靈堂需要早晚拜飯,如果平常家裡就有開火,那麼這件事情就不用太煩惱。但如果家裡的成員,平日工作或外出的時間比較長,可能也不見得有那麼多心力,早晚為往生者供餐。而這個時候也許我們就要謹慎思考,是不是要把牌位放置在其他地方,像是:殯儀館或是生命會館。
二、殯儀館
殯儀館跟生命會館所提供的服務,本質上就是找一個地方可以暫時安置牌位、豎立靈堂,兩者之間具體的差別在於殯儀館普遍費用會比較低廉,大概一天100~200元就可以解決。而且這筆費用也已經包含了一天兩餐的拜飯。所以,以價格上來說,殯儀館的安靈服務是絕大多數的家庭負擔的起的。
缺點在於:
1.殯儀館裡面的安靈區通常空間狹小,而每個牌位可以被分到的地方,也就只有小小一格,可以擺放供品的位置也很小。
2.殯儀館的安靈區空間狹小,自然很少有地方可以讓家屬稍作休息。
3.殯儀館的安靈區鮮少有專人管理,家屬可能要上班或上學,不可能在殯儀館的安靈區做長時間的停留。若是有親戚朋友前來上香致意,只能自行設法詢問殯儀館的服務人員,然後自己點香、上香。也正因為缺乏專人管理,出入的人員也比較複雜,殯儀館內就曾經就有發生家屬祭拜物品遺失的事件。
三、生命會館
生命會館都是私人開設的,所以也被稱為「私人會所」。這種私人開設的生命會館,其價位會隨著不同的縣市以及環境的舒適度來說,就有比較大的差異。有些空間規劃比較好的,可能一天平均要價1000~2000元,甚至上萬元的都有。而簡單一點的,每天至少也要600~900元不等。然而貴也有貴的好處,這些私人開設的生命會館就有著以下的優點:
1.生命會館所提供的菜色比較精緻。
2.有專人管理,不用擔心親友來弔唁的時候會沒有人在場。而殯儀館的安靈區鮮少有專人管理,出入的人員也比較複雜,殯儀館內就曾經就有發生家屬祭拜物品遺失的事件。
3.私人開設的生命會館乾淨寬敞,而且有提供家屬休息的空間,讓家屬和前來上香的親友有地方可以稍作休息、摺蓮花花或陪伴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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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條件: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65歲前)死亡的被保險人,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
二、申請期限: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5年內。
三、準備文件:
1.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
2.申請人(支出殯葬費的人)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封面影本。
3.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4.除戶證明: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5.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
備齊以上文件寄到: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勞保局國民年金組」或送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金額是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以月投保金額18,282元為例,喪葬補助金額為18,282元×5=91,410元。▼
一、申請條件:公費安養榮民(含大陸探親死亡安養榮民)其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期限:死亡日起1年內。
三、準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明及存摺影本。
2.亡故榮民戶籍資料證明文件(需有死亡記事)。
3.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4.備齊文件向各榮民之家或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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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喪葬津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傷病或職業傷害/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申請,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
2.被保險人遺屬若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的條件,或無遺屬,可由「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請領喪葬津貼10個月。
3.準備文件:
(1)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3)除戶證明:載有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及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
(4)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
若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家屬死亡一、補助標準: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配偶死亡:3個月。
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2.5個月。
3.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1.5個月。
二、申請期限:自得請領日起5年內。
三、準備文件:
1.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自行申請即可)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4.備齊以上文件寄/送件到:勞工保險局。
※持有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本局網站「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edesk.bli.gov.tw/na/申請,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
一、申請條件:被保險人參加農保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可由「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
二、申請期限: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
三、準備文件:
1.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4.若是配偶或二等親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可免附支出殯葬費用證明(養子女請領,要附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資料)。
5.被保險人戶口名簿影本(記事請勿省略)
四、注意事項:
1.如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戶口名簿影本(含記事)及加保農地的土地資料/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2.申請農保喪葬津貼,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3.金額是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請領15個月(15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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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產稅申報書。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除戶戶籍謄本、每一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資料(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3擇1)。
3.繼承人中如果有拋棄繼承權者,要附證明影本。
4.繼承系統表。(全國各地的地政事務所官網皆能下載)
5.由其他人代為申報時,要附遺囑或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除了基本文件資料,還要附上財產資料明細,可以參考申報遺產稅檢附資料一覽表。不過,很多人看到這裡一定會問:「要寫的財產明細這麼多,我不確定家人到底有那些財產?」、「萬一漏報怎麼辦?」建議大家,可以先向國稅申請「財產參考清單」。2.遺產稅申報該注意什麼?-會計幫114-來賓 陳柏華 會計師
★其他關於遺產稅的詳細訊息:財政部國稅局 > 常見問答 > 遺產稅▼
一、申請資格: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
二、何處申請:財政部各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三、應攜帶文件:
1.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及居留證等)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儲戶資料正本
3.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繼承系統表、遺囑正本或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4.委託代理人申請需附加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
四、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日金融遺產種類:
1.存款
2.基金
3.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
4.短期票券
5.人身保險
6.期貨
7.保管箱
8.金融機構大款及信用卡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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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往生者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2. 拋棄者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與印章。
3. 拋棄繼承申請書。
4. 繼承系統表。
5. 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需備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上述需要的拋棄繼承申請書、繼承系統表等,可以至各地方法院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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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乙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每一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擇1)各乙份。
二、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的,要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影本,如係74年6月4日(含)以前死亡案件,應檢附拋棄書。
三、繼承系統表乙份。
四、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遺囑或經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身分證明等,債權人代位申報者,尚須檢附經法院准予代位申繳之民事裁定。
五、被繼承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經於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六、補申報之案件,應檢附之資料與原申報案件相同,並加附原核定證明文件影本(核定通知書或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或註明以前各次申報年度及收案編號。
七、繼承人係未在我國境內設籍之華僑或遷居國外之國民,如係委託國內人士代為申報,應檢附僑居地之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指定之合法僑團簽證委託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等事項之授權書,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謄本;繼承人親自回國辦理申報者,可攜帶本人護照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謄本辦理申報。
八、申報土地遺產,要準備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公告現值證明(如土地登記謄本),而這些證明書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九、申報房屋遺產,要準備死亡當期的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所在地主管房屋稅之稅捐稽徵處或地方稅務局出具之房屋評定現值。
十、申報存款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或存單影本。
十一、申報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或載有死亡日餘額之集保存摺影本。
十二、申報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及該公司在被繼承人死亡日或死亡後編製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十三、申報信託遺產或信託利益之權利未受領部分遺產,應檢附遺囑或信託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十四、再轉繼承案件,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或依比率扣除者,應檢附稽徵機關發給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
十五、申報債務扣除,應檢附債權人出具迄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清償之證明文件。
十六、主張扣除應納未納稅捐,應檢附相關稅捐之繳款書影本。
十七、申報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農地扣除額,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謄本等。
十八、主張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者,應檢送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登記謄本。
十九、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者,應檢附載有結婚登記日期之戶籍謄本、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十、遺產捐贈與政府、公有事業單位及已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應檢附經全體繼承人簽章之捐贈同意書、受贈人受贈同意書。如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應另檢附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董監事名冊、受贈單位受贈時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免納所得稅之證明文件及經業務主管機關證明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之證明文件。
二十一、其他相關文件或填寫內容,請參考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應檢附基本資料一覽表。
參考資料: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常見問答 > 遺產稅